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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辱母杀人案(也称于欢案)
案情简介:
      2016年4月14日,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将苏银霞和其子于欢以及一名职工控制在公司接待室,并对对苏银霞采取了语言辱骂、丢烟头、脱下裤子,露出下体等侮辱性措施。期间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曾报警,警察到达接待室后告诉催债人员“催债可以,但是不要动手”,随即就要离开,于秀荣见到警察要走,就拉住一位女警,并试图拦住警车,于欢得知警察离开后也试图唤回警察,但是被催债人员阻拦,情绪彻底失控的于欢,持水果刀刺伤四名催债人员,造成杜志浩死亡,另有两人重伤,一人轻伤。

法院判决:
      2017年2月17日,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一审判决结束后,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提出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。山东高院受理此案后,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,审判员王文兴、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。2017年5月27日,该案二审公开审理,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
法律评析:
      法院所作出的判决,不应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,而是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。但是法律和社会舆情并非是对立的,因为一次优秀的判决,应该是即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,应该与我们社会对于正义的认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合,符合社会情理的。本案的一审法院,对于法律的适用过于教条化,认定于欢案中由于有警察在场,并且催债人并未使用工具,从而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紧迫性,不认为是正当防卫。显然,在一审判决中,法官所作出的判决,是依据他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,对于本案的案情作出的认定,但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对于正义的要求的,从而引发了巨大的争议。二审法院结合了案件的证据与事实,在合理的框架内适当解释法律,认定了于欢当时所处的情况具备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紧迫性,应为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该判决是即符合法理,也符合情理的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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